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修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工作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罢免意见。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以书百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罢免要求1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