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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修正)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 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应用蓝黑墨水笔填写。
  第二十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差额选举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为止。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缺额补选的时间应在换届选举后二个月以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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