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的村民,应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