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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修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县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应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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