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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修正)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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