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省行政区域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必须特殊保护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大力开垦新耕地,保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并逐步提高地力,巩固和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全、严格管理的方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