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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三)两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以遮挡主要日照朝向的建筑为准,其间距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减少2米,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建筑的长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的短边居室相对时,建筑的短边无斜照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斜照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和医院病房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或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5;在新区不小于1.8。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上列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与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的活动场的地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与住宅建筑相对时,其主要日照朝向的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在新区不少于2小时,在旧区不少于1小时。
  高层建筑与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和医院病房的主要日照朝向的日照间距以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在新区和旧区均不得少于2小时。
  第三十九条 各边长度均小于12米的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相对时,其主要日照朝向的一边按长边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十条 新建建筑对临时建筑,对未经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开挖的门窗,不考虑日照要求。
  第四十一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建筑间距测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的,以其最近端为准,按长边对长边计算建筑间距,等于或大于60度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建筑间距;
  (二)与新建建筑非主要日照朝向平行相对的建筑,以其最凸出部位窗口的外墙边缘量至对面建筑外墙边缘的距离为准;
  (三)位于建筑物主要日照朝向前的新建建筑,其背面有二处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1/3时,应按凸出部位宽度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1/3处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四)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物,以住宅层地平为准计算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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