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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等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
  第二十九条 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规定设置防空地下室,预设电视、电话、供热、煤气管道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并与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等环境设计同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花池(花坛)和高度不超过1.8米的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根据需要设计单位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立面造型的协调。
  第三十三条 道路两侧建筑的退后要求:  
  (一)居住建筑(包括其台阶、花池、采光井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两侧的不小于3米,在一般道路两侧的不小于1米,建筑物的挑檐、雨棚、阳台、检查井和水表池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详细规划规定;
  (三)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还应满足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铁路、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的退后距离,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章 建筑间距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3,在新区不小于1.5;
  (二)建筑的短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长边相对时,短边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2米以上至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高度在18米以上至27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6,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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