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结构、给排水和环境设计等主要施工图。
以上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1个月申请延期,准予延长开工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立面造型和改变结构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规划管理部门查验灰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管理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规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供水、排水、通讯、供电、供热、燃气、消防、绿化、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及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和发证时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 自然村的建设改造,应依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持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其他证件,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建筑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一切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有关规定附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篇章及人民防空、环境卫生、供水、排水、道路管线、防洪、绿化、运输等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