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青岛崂山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和停车场地不准改作他用,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囟、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等,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时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划和用地规模。
第三章 工程报批和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如涉及市政、公用、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