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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二)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有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教材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章程;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房屋、设备使用证明;
  (四)学校及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教师及管理人员名册等;
  (五)验资证明;
  (六)专业设置一览表、教学计划、教材样本。
  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当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省外单位、个人来本市办学应当提供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内的应提供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和境外组织、人员申请开办学校的,应当出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提供的担保证明。
  合作办学的,还应当提供合作办学的协议书。
  第十条 负责专业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考试的机构(学校及教育机构除外)不得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其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及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及教育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的,报国家教委批准;
  (二)开办高等非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及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开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办初中、小学的,依照《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审批;
  (四)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办学的,以及境外组织、个人独资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实施职业培训及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性培训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应当批准。其中,对开办学校的,应当先批准试办,发给《临时办学许可证》并确定试办期:学历教育学校的试办期不超过二年,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的试办期不超过一年,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试办期不超过半年。试办期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给《办学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办或解散,并收回《临时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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