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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原有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持有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票。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十五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邀请非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不足七人的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工作,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各项有关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度公布收支情况;
  (五)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追交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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