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发放权属证书。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负责处理山林纠纷的机构按规定的职权具体办理山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盗伐林木,林区木材1立方米(毛竹100株)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0.5立方米(毛竹50株)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林区木材超过1立方米(毛竹100株)、幼树超过50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0.5立方米(毛竹50株)、幼树超过20株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
盗伐或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盗伐或毁坏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挖或毁坏竹笋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返还原主。
第五十一条 滥伐林木,林区木材5立方米(毛竹500株)以下、幼树10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2立方米(毛竹200株)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林区木材超过5立方米(毛竹500株)、幼树超过100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2立方米(毛竹200株)、幼树超过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部门收取代为补种。
第五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用火规定的,按《
森林防火条例》和《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