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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1997修改)[失效]

  (一)第三人对拍卖物的处分权书面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程序终结:
  (一)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终结拍卖的;
  (三)拍卖物灭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终结拍卖程序的。

第七章 拍卖无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拍卖无效:
  (一)拍卖物为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拍卖的财产的;
  (二)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委托人、竞得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因提供虚假的拍卖资料而造成竞得人重大损失的;
  (五)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的;
  (六)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竞买、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的;
  (七)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拍卖,追回被非法拍卖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委托拍卖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处分财产的,由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被擅自处分的财产,没收被擅自处分的财产的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分财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拍卖,没收拍卖人的非法所得,对拍卖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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