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估价拍卖,即在无拍卖底价和开叫价时,由竞买人直接叫价,以最高叫价定槌成交;
(四)标卖,即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资料及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书密封寄送拍卖人,届时由主拍人当众开标,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前款第(二)项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主拍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无人应价时,由主拍人确定竞得人。
第一款第(四)项最高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以先寄送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二人以上同时寄送时,以先开标者为竞得人。
第五十一条 对少量小额物品和易腐烂变质物品的拍卖,委托人与拍卖人可约定采取简易的拍卖程序。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应由主拍人、记录人和竞得人签名。
第五节 拍卖成交
第五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竞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三)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
(四)拍卖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佣金及支付方式、期限;
(七)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五十四条 除即时清结的外,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时向拍卖人交付约定的定金。
第五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对拍卖物和拍卖物价款的支付负有直接履行义务。
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拍卖物产权变更、申领证照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六节 拍卖程序中止、终结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