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拍卖公告
第四十四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时间、地点、方式;
(二)拍卖物;
(三)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资料,并为查验拍卖物提供必要条件。
拍卖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
(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
(三)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保证金的数额、退还条件、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拍卖人应保证拍卖资料真实性。
第三节 竞买申请
第四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与拍卖物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应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
第四十八条 竞买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其保密。
第四节 拍卖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
第五十条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应价,无拍卖底价的,以最高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最高应价定槌成交;
(二)估高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逐次降低报价,无拍卖底价的,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价的首次应价定槌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