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废止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
(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产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拍卖,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物,是指依法委托拍卖的财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六条 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据本条例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一)财产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二)处分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
第九条 处分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人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
(三)行政机关没收、追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