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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修改)

  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不能自行清运的,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并按照规定交付清运费。
  第三十条 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特种垃圾,由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
  第三十二条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完善密闭设施,摆放在指定位置。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清扫落地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及时密闭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有专人管理。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昼夜开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公共厕所,经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入厕费。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者经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公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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