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增强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广告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自行搞好门前环境卫生,自行维护门前设施,自觉养护门前花草树木,自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门前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街道及公共场地从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棚亭及其它设施的,应当征得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停车场、点和集贸市场,应当事先征求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设置,并指定人员清扫保洁。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批准的保管站。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的,须经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市街道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园林绿地、绿篱、绿带、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维护保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征得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