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违法或者犯罪青少年在羁押期间应当同成年人犯分押分管。
第五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取得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方面的协助,共同做好青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五十六条 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十七条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或者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青少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青少年的资料。
第三节 教育、矫治与安置
第五十八条 工读学校应当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实行强制性保护措施,学生必须集体住宿,根据学校规定放假。
不得侵犯工读学校结业的青少年的升学、就业权利。
第五十九条 少年教养所和少年管教所应当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组织他们劳动和学习技艺。
少年教养所和少年管教所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应当按违法犯罪的不同性质分类管理,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文化、道德、法制、技艺教育。
第六十条 工读学校、少年教养所、少年管教所的教师、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健康,不得辱骂、体罚。
学校、少年教养所、少年管教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向社会披露青少年个人所犯罪错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缓刑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考察。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应当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条件,维护他们升学、就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