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
  (二)占用、损坏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
  (四)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五)乱丢垃圾杂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设摊位、乱设集贸市场;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大型车进入住宅小区及非业主、住用人机动车停放过夜;
  (八)聚众喧闹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房屋和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住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住用人。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管委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养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内部由业主自行管理或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外围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由各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各专业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管理的收益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住用人和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设置费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