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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修正)

  管委会应当自业主、住用人公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住用人公约报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业主、住用人公约,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的维修技术资料;
  (六)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七)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实施物业管理,保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安全,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住用人的监督,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四)协助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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