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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7修改)[失效]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
  在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的,对携犬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五元罚款。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五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内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者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三)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五)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六)驾驶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盖房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
  (二)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占路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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