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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七条 巡警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十)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一)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条 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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