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渔政管理检查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职权,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商品进出口检验、环保、畜牧、园林、交通运输、邮政、商业、外贸、旅游、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十条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允许污染破坏,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本市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索饵地区或者水域,可以划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禁渔区。
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猎区的划定,由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