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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修改)[失效]

  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旅游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加强救护,并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符合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强卖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开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起诉。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
  (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要求赔偿或投诉、起诉;
  (七)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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