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7修改)

  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与完善妇女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等理由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离婚时,应当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口粮田、责任田和宅基地的份额。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土地被征用或者使用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法堕胎;
  (二)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
  (三)对家庭中女性成员施行暴力;
  (四)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