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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行。
  出租汽车应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拒载乘客。
  第二十六条 客运车票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
  承运人对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或者超程乘车者,除令其补足票款外,还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应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其改乘。
  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营运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托运人行李灭失、损坏、错运的,承运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乘)务人员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查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予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司乘人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积极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市郊经营长途客运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载运输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运输货物。
  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有营运标志。
  第三十一条 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运输,按照公布的班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的确定,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并装置特种运输标志,方可投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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