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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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