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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修改)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示;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或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各次开奖中最高奖数额之和为其最高奖金额。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提前十日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者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决定、倡议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联合限定价格或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划定市场;
  (三)限定产量或销售量;
  (四)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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