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限制经营的。
第十一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不得借机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滥收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可以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对接受的折扣、接受佣金的中间人对接受的佣金也必须如实入账。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一)对商品作现场演示或口头说明;
(二)对商品作文字标注、说明解释;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
(四)由合伙人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五)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
(六)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