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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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