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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7修改)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5日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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