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无偿使用场所、劳务等。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