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障铁路运输设施状态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运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化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地方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方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和地方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市、县(市)公安机关为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车票和货运单据;
(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六)擅自进入货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击打列车;
(三)在铁路两侧20米以内的地域放牧;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坐卧;
(五)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装置,或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
(六)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铁路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不听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造托运上述物品。
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有权依法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