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享有并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计划,搞好经营管理,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严格劳动纪律,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注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科技投入,开展地方铁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取得科技成果的,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地方铁路建设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和基础性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经济建设中注重地方铁路建设。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并与国家铁路、公路运输和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关事项,应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投资,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建设由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铁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铁路建设,协调、帮助、做好规划制定、筹措资金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