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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畅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铁路,是指由本省投资、筹资建设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除执行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必须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四条 地方铁路要在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统一规划,逐步建设成为全国铁路运输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二章 地方铁路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作。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并接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第七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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