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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修改)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活动,增加植被面积。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农户,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滥樵、滥牧。
  第十一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牧畜圈养,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有计划的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三条 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申报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四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人民政府对从事烧木炭、烧窑、开荒种植药材、培育木耳香菇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十五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崩塌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的地区,禁止开荒、取土、挖砂和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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