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草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调部门间、地区间的水事矛盾,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三)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水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组织大型水工程建设。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及乡、镇供水。
(五)归口管理防洪、抗旱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文工作和水利队伍建设进行行业管理。
(七)对水工程建设和开发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根据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建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地质矿产部门要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和防治管理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内河航道管理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和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本辖区的水事监督管理职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