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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的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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