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989年7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1995年7月5日公布施行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本条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