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0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81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2年4月1日试行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必须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城市建设。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五条 城市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和规划区内农业社队等单位及所有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七条 城市规划要认真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特点制定各项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要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考虑战备的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