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防汛经费、防汛器材要统一管理,严格财会手续,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盗窃、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
第七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要按照“临河防浪,背河取材,以柳为主,培育料源”的方针搞好工程绿化。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逐步实现管理经费自给有余。
第三十八条 黄河工程征用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芦、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树木的修枝、间伐、更新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树木的年度更新采伐计划,由省黄河河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禁止乱砍滥伐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黄河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劝告、制止、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的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一)在黄河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埋葬、建房的;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倾倒、弃置废物、废渣和擅自爆破的。
(二)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埋葬等进行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倾倒、弃置废物、废渣和擅自爆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