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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97修改)

  特殊情况需要用水时,用水单位要按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能放水。
  第二十七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运用标准的,一律关闸停水,加强防守和维修,以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实行上、下游统一管理,计划用水。
  用水单位应按照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用水计划报省黄河河务部门备案。用水单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用水签票手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用水签票进行放水或停水。
  用水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水费。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作好供水协调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涵闸管理,做好供水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砍伐树木。
  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炸鱼、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汛期管理

  第三十条 黄河防汛期间的工程管理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工程管理单位只能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指挥、调度,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指挥。
  第三十一条 沿黄河两岸堤线背河地区根据防汛需要,确定防汛区。应按距堤远近,组成一、二线防汛队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汛期各级防汛人员,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加强巡堤查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黄河专用电讯管理机构、邮电通讯系统,对雨情、水情、险情及防汛指示、命令,要及时准确传报。其他电讯要为黄河防汛电讯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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