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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二十一条 河道控导、护滩工程划定护坝地的范围:临河自丁坝坝头联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
  河道工程交通路两侧坡脚外各三米为护路地。
  河道工程护坝地和护路地的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征用,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确实需要修建时,要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势变化的前提下,事先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施工。
  河道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河道工程管理规定的,要限期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建单位负担。
  禁止在黄河滩区修建生产堤,已建的要按规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护堤林、护坝林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有计划地种植。
  严禁在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和其他高杆阻水作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限期由倾倒单位清除。
  禁止任何单位将有害有毒的污水排入河道,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应先经省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后,方能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水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凡向黄河河道排污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在此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工程兴办或管理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征用。
  第二十六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对黄河河务部门下达的涵闸、虹吸、提灌控制命令,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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