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第十四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埋葬、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不准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埋葬、排放废物、废渣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或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必须修建时,应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擅自破黄河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规定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加固、改建或废除,费用由管理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必须使用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第十九条 黄河修堤筑堤用土以就近取土为原则,黄河在临河堤脚五十米以外取用,沁河在临河堤脚三十米以外取用。挖、压、踏的土地,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拒绝挖土,设置障碍进行干预或额外索取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黄河工程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经常进行堤防检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