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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97修改)

  凡对治黄和工程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黄河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模范遵守和执行治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
  第九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由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根据堤防工程管理的需要,五百米左右堤段设一名护堤员。护堤员的报酬,由黄河河务部门从堤防管理收益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 沿黄县(市、区)、乡(镇)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是黄河工程管理的群管组织,负责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
  第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和群管组织都要建立管理责任制,根据“安全、效益、综合经营”的方针,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工程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设在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的黄河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黄河治安保卫工作,并受当地公安部门领导。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黄河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南北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提以及孟津、孟县、温县的黄河堤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五米。
  (三)险工、涵闸,重要堤段要适当加宽。
  (四)原护堤地大于以上规定的,保持原边界。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省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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