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堤防和河道等工程,是防御洪水的主要屏障,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程建筑。黄河安危,事关大局。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黄河河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切实把黄河工程管理好、运用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老堤、老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交通、电讯、房屋等设施。
黄河工程、设施和防汛料物,都是国家的财产。保护好各项工程、设施和防汛料物,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黄河沿岸已经征用、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老堤、老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做好治黄和黄河工程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应列为黄河沿岸地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