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种子选育、引进、繁殖、推广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种子品种、生产、质量、价格、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培训种子管理、技术工作人员;
(五)查处违章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指导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种子的生产和推广要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有计划组织供种。
第二章 品种资源管理
第九条 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提供、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
第十条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品种资源,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同时向省农业科学院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资源,凭植物检疫合格证隔离试种、鉴定,未发现检疫对象方能利用。
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或馈赠农作物品种资源,在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规定范围以内的,由省农业科学院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报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十三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统一管理全省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农作物新品种中间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
(二)审定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
(三)对审定合格的新品种颁发证书;
(四)登记、编号、命名和发布新品种。
市(地)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做好省新品种中间试验。
第十五条 报审的新育品种应具有连续二至三年区域试验和一至二年生产示范结果(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可交叉进行,但全过程不得少于三年),产量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的10%以上或通过生物统计测验表现增产显著;对具有特殊优良性状的新育品种,也可根据省品审会有关规定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