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200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拆除危险住房进行改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部《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危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规划功能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地块。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拆除经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的危险住房和附属物以及与之相毗连的其他房屋和附属物,并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当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实施。